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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6种情况农民将失夫宅基地

    信息发布者:王仁江
    2018-01-29 17:11:01   转载
    这6种情况农民将失去宅基地


    2018-01-29 热点三农



    对农村居民来说,农村宅基地确权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最明确的作用就是明细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随着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加速推进,农村宅基地也越来越值钱了,广大农民朋友也越来越关心自家的宅基地了。但是,如果出现这6种情况,农民可能会失去自己的宅基地。






    1、已进城落户农民的房屋。国家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退出农房。不愿退出的不予勉强,还可拥有农房所有权,期限是房屋的自然存续期。也就是说在不翻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后予以回收。




    2、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3、户口已迁出,不属于集体成员者。房屋已经完成确权,因为其他原因将户口迁至城市的家庭,将导致其原来的房屋被无偿回收。但是,如果不属于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在当初建造房屋有投入资金和劳动力的,那么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








    4、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一户多宅的,要区分导致多宅现象的原由,差别对待,如果有合法原由的,能够都确权,如果无合法原由,必须坚决一户一宅,只能确权一处。




    5、申请了宅基地,但是没有对修建房屋的时候没有出力、没有出钱的本家庭成员。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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